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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兑换条例
2005-10-07 00:00

        根据毛塔央行实行的自由化政策,毛中央银行为外汇兑换市场上的汇兑颁布新的简化程序。

  本条例对现行外汇汇兑条款进行修定,并具体规定毛银行或汇兑所为实施外汇市场汇兑交易在国外银行开立帐户的运作条件。

  第1条:只有经毛中央银行允许的毛初级银行、汇兑所和银行委派的办事处有权进行外汇兑换。

第一篇 与客户交易



  第一章 概要

  第2条:毛塔初级银行、汇兑所自由规定汇价和买卖外汇手续费。毛初级银行委托的银行办事处履行其委托银行每天给予的汇价和手续费。

  第3 条:毛塔初级银行或汇兑所必须在其营业厅内常年张贴相关的银行外汇和旅行支票的买卖汇率及手续费。银行办事处须张贴购买的外汇汇率和手续费。

  第4条:为满足顾客的通常需要,毛塔初级银行、汇兑所须保留足够的库存现金,在兑换条例许可范围内,按照布告的汇率和条件进行汇兑交易。

  第5条:当毛初级银行和汇兑所某种外汇库存无法满足客户的最低量需求时,此种外币汇率不应在布告栏内公布。

  第6条: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毛初级银行或汇兑所可以买卖外汇现钞以及其它外汇支付票据。

  第7条:按照第003/GR/95 号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银行办事处被允许购买外币现钞及其它外汇支付票据,但没有资格出售外汇。

  第二章 向顾客购汇

  第8 条: 本条例第1条所列的银行、兑换所及银行委托的办事处可以自由向顾客购买银行外汇及其它外汇支付票据。

  第9条:购买外汇可以记名或不记名形式进行。不过,向非常驻外籍人员购买等值超过200美元外汇时,应向其发放记名收据。

  值得外汇出售人注意的是,在以后将等值超过200美元的乌吉亚退汇时,须提交此收据。

  第10条:每次购买外汇,即使是不记名的,须记在毛中央银行发放的带存根的登记本上。

  登记本的正联必须交给客户作为收据,连在记事本上的副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拆下。如果客户在间隔时间内进行两次或多次货币兑换,须将两次或多次的收据交给顾客。

  文字涂改或删除杠不予接受。收据写错须作废时,应在正联、副联上标注“作废”字样,并由银行、兑换所或银行办事处保存。

  有资格从事现钞兑换的办事处负责正确使用交给他们有存根的记事本,此记事本使用后交还毛中央银行。

  第三章 向顾客售汇

  A) 一般条款:

  第11 条:出售用于旅费或进口付汇的外汇,必须以记名方式进行货币兑换,用于其它用途的外汇出售可以记名或不记名。

  第12条: 以记名方式出售外汇须发放一式二份销售单,上面注明客户姓名、地址、出售的外汇、汇价、手续费及外汇流向(国外旅游、进口付汇),银行或汇兑所将外汇销售单正本交给客户。

  对于其它方面的(旅游用费和进口付汇除外)外汇出售,可自行决定开具购汇人身份和地址的普通收据,收据交给客户。

  B) 外汇发放:

  第13 条:毛初级银行和汇兑所可以向出国旅游、学习、做生意、医疗等常驻旅客出售外汇现钞和外汇旅行支票(*),上述人员出示其护照和交通票据。

  第14 条:

  旅行费用:

  对于每位常驻旅客,不论出国理由如何,在出示护照和机票后,其旅行换汇最高额度为50万乌吉亚。

  一切出国旅行外汇申请,只要申请书资料真实便自然得到许可,申请书通过中间机构转交毛中央银行。

  第15 条:毛初级银行和汇兑所负责在常驻旅客护照及交通票据上记载发放的旅行外汇,并加盖印章。

  已经备注的交通票据在未得到毛中央银行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得到出票人的退款。

  第16 条:以出国为由申请购得外汇而又未成行者,必须在购汇后一个月内将所购外汇退交给一家银行或兑换所,为此,初级银行或汇兑所在其护照上进行备注,并按上述的第10条款项将一份购汇收据交给他们。

  向非常驻外籍人退汇:

  第17 条:毛初级银行和汇兑所可以向被证明按规定进入毛塔(护照签证正确)的非常驻外籍人出售相当于200美元的外汇,对于超过此金额的外汇转让,须出具下列凭证:

  - 非常驻外籍人的护照及交通票据。
  - 向一家银行或兑换所购买乌吉亚的收据。

  第18 条:由外汇交易的初级银行和汇兑所在发放的收据背面填写退换汇金额,并签字、盖章。

  进口商品付款:

  第19 条:根据004/GR/98进口条例,外汇现钞可以由毛初级银行和汇兑所向持有进出口许可证的进口商出售。

第二篇 授权机构间部分外汇交易的特别条款



  第一章: 机构间的交易:

  第20条:毛初级银行间外汇现钞买卖及其它外汇支付票据的买卖交易是自由的。

  第21 条:毛初级银行与汇兑所之间、汇兑所与汇兑所之间的外汇现钞买卖及其它外汇支付票据的买卖交易是自由的。

  第22 条:办事处必须每周至少一次将其所购进的外汇现钞及其它外汇支付票据的总额交给其主管的初级银行。

  第二章: 国外的银行帐户:

  第23 条:为方便进行兑换市场上各种外汇交易,毛授权初级银行和汇兑所可以在国外银行开立帐户。

  毛初级银行和兑换所以其名义在国外银行开立帐户是自由的,但须立即书面通报毛中央银行。

  帐户管理和操作属于毛初级银行或汇兑所的业务范围,然而基于慎重管理原因,毛中央银行可对这些帐户的往来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办事处汇兑范围:

  第24 条:办事处不得短暂保留兑换的外汇资金,必须向其委托的毛塔初级银行至少每周一次上交其所购买的全部外汇现钞和外汇旅行支票。

  第四章: 毛中央银行汇报制度:

  第25 条:毛初级银行和汇兑所须每星期日8点前向毛中央银行提交:

  - 一份上周与客户进行的外汇现钞、外汇旅行支票买卖及帐户业务交易以及汇价和手续费的清单。
  - 一份上周每日末库存外汇现钞状况的清单。

  第26 条:此条例取消和代替第005/GR/99号条例,以及以前所有相异的条例。本条例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备注:根据第 R 135 /MF号条例规定, 除驻毛外国外交官、联合国机构官员外,在毛塔居住6个月以上并拥有住宅的一切自然人被视为常驻者。

毛塔中央银行行长
MAHFOUD O.MOHAMED ALI
200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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