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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塔尼亚渔业法
2005-10-07 00:00

参阅1991年7月20日的宪法
参阅2000年1月24日第025-2000号渔业法令
参阅1992年4月18日第92-28号关于总理权限法令
参阅2001年11月4日第155-2001号关于总理任命的法令
参阅2001年11月5日第156-2001号关于政府成员任命的法令
参阅2002年2月3日第041-2002号关于政府秘书长任命的法令
参阅1992年4月26日第40/92号关于总理下属各部门组织的法令
参阅1984年12月29日第157-84号关于各部长权限组织条例的法令
参阅1993/7/12第102-93号国防部长权限及其中央管理部门组织的法令
参阅1994/10/23第90-94号内务邮电部长权限及其中央管理部门组织的法令
参阅2000/1/10第05-2000号财政部长的权限及其中央管理部门组织的法令
参阅1998/1/18第68-98号经济和发展部长权限及其中央管理部门组织的法令
参阅1998/6/17第67-98号渔业部长的权限及其中央管理部门组织的法令
部长会议2002年7月31日决议通过的法令
第1条 本法令属于总则,目的在于明确规定2000年1月24日第025-2000号关于《渔业法》的法令实施条款。
前言 预备性条文
第一部分 渔场的经营管理规划
第2条 2000年1月24日第025-2000号关于《渔业法》的法令第9条条文中提到的渔场的经营管理规划构成了渔场持续管理的构架,至少适用于一个五年的期限。这些规划包括:
1) 明确主要的渔场及其特点
2) 详细说明每个渔场持续经营管理所希望达到的目标
3) 确定每个渔场可接受的捕捞量或最佳捕捞程度以及允许的捕捞率
4) 详细说明渔业资源持续经营管理各种措施
5) 确定主要渔场和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计划;这些许可计划活动可能由国内渔船或外国渔船执行
6) 确定发放捕捞许可的标准或条件
7) 制定关于最佳本国船队和外国船队结构的方针
8) 确定有关渔业的社会经济目标及开发的交替选择性
第3条 渔场的经营管理规划根据国家渔业资源研究所的科学意见以及渔业行业组织和国家渔场管理和发展顾问委员会的商讨结论制定的。
第4条 渔场经营管理规划由渔业部长提出,经部长会议确定以法令形式向公众公布。
第5条 渔场经营管理规划确定每个参照年份的渔业资源持续开发的基线及有关的活动。尤其是在可能将捕捞能力由一个渔场转移到另一个渔场的时候,规划应预先规定资源配给的一般原则。
第6条 在一个渔场状况或总体资源发生不可预见性变化的情况下,渔业部长可以根据国家渔业资源研究所的建议在等待更新渔场经营管理规划的同时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第二部分 国家渔场管理和发展咨询委员会
第7条 2000年1月24日第025-2000号关于《渔业法》法令第12条条文规定的国家渔场管理和发展咨询委员会由渔业部长代表出任主席,包括二十个委员,其中八个相关管理机构的代表,八个社会专门行业代表,两个群众团体代表,两个渔业科学方面的国家研究员。
国家渔场管理和发展咨询委员会成员由渔业部长以法令形式任命,任期五年,期满更新可连任。
然而,社会专门行业和群众团体代表必须依据其所代表的团体的提议任命。
顾问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的职能是义务的。
根据委员会主席的决定,委员会可以邀请任何被认为其意见对议事日程讨论有益人士参加会议。
第8条 委员会的秘书工作由负责渔业资源管理的领导机关负责。
第9条国家渔场管理和发展咨询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如果有必要,可依据主席的召集或三分之二委员的要求召开特别会议。
在任何情况下,召集书和会议议程须在开会前十五天通知到委员会各成员。
第10条 依据2000年1月24日第025-2000号关于《渔业法》法令第12条条文,国家渔场管理和发展咨询委员会负责:
1/对渔场的经营管理规划和渔业资源配给操作的限制性规定提供预测。
2/对所有涉及渔业资源的经营管理,渔业活动的发展,海洋养殖,加工和商品化部门组织等问题提供咨询。
3/为渔业部长和应其要求定期提供涉及捕捞和产品商业化实际操作或者涉及在2000年1月24日第025-2000号法律第21条条文基础上可能采取措施等普遍性问题的协商方案。
第11条 一个由国家渔场经营管理和发展咨询委员会四分之三大多数成员接受的内部条例规定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行的模式,尤其是规定了2000年1月24日第025-2000号法律第12条第三款所提及的特别委员会的建立和运作条件。
国家咨询委员会的内部条例由渔业部长以法令形式批准生效。
第12条 在临时运作和等待审批渔场经营管理规划情况下,国家咨询委员会向渔业部长提供关于满足最佳利用渔业资源时可容许的捕捞力量,可承受的船队的规模和特性以及合适的渔具及其作业技术性能。
第一章 渔业活动
第一部分 各种不同的渔业捕捞方式
第13条 根据2000年1月24日第025-2000号法律第5条条文规定,商业捕捞包括:手工捕捞、沿海捕捞、工业捕捞。
所有徒步或借助不带甲板机动或非机动全长等于或小于十四米的小船,用手工渔具从事的捕捞活动,不包括借助滚动滑轮的大拉网的渔业活动,都被认为是手工捕捞。
所有借助不带甲板的全长大于十四米小于或等于二十六米的机动船,或者带甲板的小于或等于二十六米的机动船,没有任何冷冻设施、拖网或捞网的渔业活动都被认为是沿海捕捞。
所有不在上述段落定义以内的商业捕捞都被认为是工业捕捞。
根据渔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渔业部长将以法令更加明确上述条文的定义。
第14条 2000年1月24日第2000-025号法律第5条所提到的为解决温饱的捕捞活动、科学技术研究捕捞活动和体育娱乐捕捞活动的各自定义,如果有需要,按其采用的工艺以及允许作业的区域由渔业部长以法令形式明确规定。

第二部分 捕鱼许可证
第15条 捕鱼许可证或授权同意是一个行政证书。通过此文书渔业部长授予一条渔船在毛里塔尼亚所属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权利。
第16条 捕鱼许可证申请由船东或授权代表签字,提交给渔业部长。申请书必须包括:
-船名
-船的技术特征,尤其包括船的建造时间、全长、船宽、排水量、毛吨、净吨、主机功率,如果有辅机包括辅机功率、捕获物的储存方式、船舱的数量和容积;拖网渔船的绞车的性能特征。
-国籍、注册编号、外部识别身份标志的文字和数字
-船籍港
-呼叫信号和无线电台频率
-船员编制人数
-一张船最近的整体照片
-正式船长的姓名和国籍
-船东和/或租船人的姓名和地址
-授权代表船东的当地代理的姓名、地址、资格、许可权限
-所申请捕鱼证的类别;捕捞的种类以及所采用的渔具
-有效的保险证明
-其他任何渔业部主管部门需要的用于确定或完善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的信息。
第17条 对已发捕鱼证船只上作任何更改,尤其是对主机、渔具或船体的更改,都必须事前征得渔业部长的批准。
如果有必要,渔业部长可收回捕鱼许可证,追加新条件或要求附加入渔费。
第18条 商业捕捞活动可按照已作为本法令一部分的附录I的指示符合三种许可证各自对应的一种或几种不同捕捞种类及其对应的不同渔具批准授权。
一个手工捕捞或沿海捕捞许可证书可能分一个或几个级别签发。
隶属于附录I所提到的I、 II、 III类捕鱼许可证根据渔业部长令确认批准的方式签发。
第三部分 租赁的外国渔船
第19条 依据2000年1月24日第025-2000号法令《渔业法》第15条条文,毛里塔尼亚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租赁外国渔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头足纲类软体鱼拖网渔船的租船应由渔业部长提议,部长会议决议以特例名义批准。
2) 捕捞其他种类鱼的渔船的租船应由渔业部长按照本法令第二条所确定的渔场经营管理规划相关的条款以部长令的方式批准。
第20条 在任何情况下,租赁渔船都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1) 租船的所有捕获品都必须在毛里塔尼亚卸货
2) 工业捕捞的租赁渔船上强制性的派驻一名科学观察员
3) 租赁渔船期限为一年,可更新续期
4) 租赁渔船上的船员,除了领导班子,船员组成必须至少一半是毛里塔尼亚籍船员,除渔业部长明确制定的例外情况
限定外国渔船租赁合同的方式尤其是租赁条件和规定毛籍租船人和外国船东的责任分担和产品分配的限制性规定将由渔业部长以法令形式批准生效。
第二章 保障维治措施
第一部分 渔具
第21条 被授权在国家所属海域内用于手工捕捞、沿海捕捞以及工业捕捞的渔具主要有鱼网、罗网和钓线。鱼网和罗网的网眼大小根据已作为本法令一部分的附录II作了限定。
如果需要的话,渔业部长可对其他手工捕捞、沿海捕捞和工业捕捞准许渔具的技术特性及其使用的条件将采用部长令加以明确。
第22条 为了保护渔业资源和水产环境,渔业部长可以以法令形式,根据国家渔业资源研究院的意见采取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任何破坏物种自然生存环境或者减少渔具选择性的设备配置。同时他还可以强制性地规定使用有利于保护水生物种多样化、生态平衡或渔业资源的合理经营管理的渔具或者选定性设备。
第23条 为方便检查管理,渔业部长可通过法令确定渔具可使用标记条件。






第二部分 渔具网眼的测量
第24条 鱼网网眼的最小值根据测量张开鱼网的网眼开度值确定。
鱼网网眼的开度是指一张拉开的网上两个相对的结点之间的距离。
鱼网网眼的开度按照以下方式测量:
1、 对于手工捕捞和沿海捕捞
a. 湿网测量。
b. 量具为刻度尺或者三角卡尺。
c. 量取的网眼尺寸值等于从中间第一个结到第十一个结中间的连续十个系列网眼测量的平均值乘以2所得的值。
2、 对于工业捕捞
a. 湿网测量。
b. 量具为厚度为2mm宽度为每边由8cm逐渐小到2cm的平板三角卡尺, 便于插入受力5kg的网眼;也可采用国际海洋开发委员会(C.I.E.M.)推荐的标准卡尺,尤其是用三角卡尺进行的校准测量。
c. 量取的拖网网兜下部网眼尺寸是指位于上部与纵轴平行的连续二十五个网眼测量的平均值,测量从后部顶端开始,至少在距离此顶端往前五个网眼。
d. 测量的系列网眼不能是靠近网边缘,即网边绳或缝线相邻的网眼。
e. 对于拖网,测量的网眼必须位于与纵轴平行的上部。测量从后部顶端开始,至少在此顶端往前五个网眼的距离。
然而,为了避免磨损或撕裂,在拖网网兜底下部准许装上保护网或者其他公认不会对海洋生态有害的护网材料。这些护网只能装在拖网网兜的前面和侧面。对于拖网的背面,只能用唯一与网相同材料的辅网组成保护设施,其网兜的测量网眼开度至少为300mm。
除上述条文措施外,禁止使用可能堵塞、关闭网眼或者事实上减少网眼尺寸的保护设施。
第25条 禁止在毛里塔尼亚所属海域进行以下作业:
1、 围网捕鱼
2、 使用诱杆拖网
3、 在拖网的缆索上使用刮钩链
4、 加双层拖网兜或者给拖网兜加网线
5、 用改造过的编织网捕金枪鱼
6、 用改造过的编织网捕玫瑰红龙虾
7、 在渔船上使用或持有用单纤维或多单纤维编织制造的编织网
8、 使用非生物降解材料制造的网布
9、 炸鱼、电鱼或借助有毒物质捕鱼
10、 持有或使用不允许的渔具或网眼小于许可范围的网

第三部分 各种生物种类的最小规格
第26条 各种海生物的最小尺寸按以下方法测量:
-对于鱼类,从吻的顶端到尾鳍的末端的长度(全长)
-对于头足纲(软体)类, 除触手外身体(外套膜)的长度
-对于甲壳类, 从额剑的尖顶到尾巴的末端的长度
额剑的尖顶对于头足纲软体类是指位于中线前部外部保护膜突起部分;对于玫瑰红龙虾是指位于两额角之间甲壳凹陷部分的中间,这应该作为参考点。
第27条 允许捕捞的海洋鱼类、头足纲软体类和甲壳类的最小尺寸和重量为:
a. 海鱼
-小沙丁鱼(金色和短体小沙丁鱼)……………………… 18cm
-沙丁鱼……………………………………………………… 16cm
-欧洲竹荚鱼和黑非洲竹荚鱼……………………………… 19cm
-竹荚鱼, 黄竹荚鱼(斑鳍圆参鱼)…………………………19cm
-鲭(日本鲭)…………………………………………… … 25cm
-鲷,黑鲷…………………………………………………… 20cm
-大西洋鲷(蓝点赤鲷), 蓝鲷…………………………… 23cm
-带纹鲷,非洲鲷…………………………………………… 23cm
-真鲷………………………………………………………… 15cm
-红点鲷 , 贝氏小鲷………………………………………… 19cm
-地中海胡椒鲷, 黑鲷(灰鲷)………………………………25cm
-老黑人鱼(vielle noire)……………………………………25cm
-荫鱼………………………………………………………… 25cm
-大西洋石首鱼,马鲅(西非大黄鱼,塞内加尔牙蜮鱼) 70cm
-merou, 红石斑,石斑鱼,garoupa ,尖石斑………………… 40cm
-睦鱼……………………………………………………………30cm
-火鱼(鲂鲱),西非拟鲱鲤………………………………… 17cm
-鲻,鲻鱼………………………………………………………20cm
-鲨鱼,黄鲨, 灰鲨………………………………………………60cm
-海鳟,花鲈……………………………………………………20cm
-赤舌鳎, 加那利舌鳎…………………………………………20cm
-赤舌鳎,塞内加尔舌鳎…………………………………………30cm
-无须鳕…………………………………………………………30cm
- albacore重量小于……………………………………………3.2kg
- patuto重量小于………………………………………………3.2kg
b. 软体类
-章鱼……………………………………………500克(摘除内脏后)
-鱿鱼……………………………………………13cm
-大墨鱼…………………………………………13cm
-针墨鱼(小墨鱼)……………………………07cm
c. 甲壳类
-绿龙虾…………………………………………21cm
-红龙虾…………………………………………23cm
-gamba,深海虾…………………………………06cm
-geryon,深海蟹…………………………………06cm
-红对虾或沿海虾……………………………200条/kg
第28条 禁止捕捞、让人捕捞、在船上持有、购买、出售、让人出售、运输达不到上述第27条所规定的尺寸和重量标准的鱼类、软体类和甲壳类海产或者将其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尤其不能将其用于喂养动物、肥田。
禁止在船上持有、购买、出售、让人出售产卵母龙虾,不管其大小和尺寸,或者将其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如果意外捕到该类龙虾,必须马上将其放回海里。
如果在卸船后运输过程中发现带卵母龙虾,应在出售前将母龙虾分出,将其置于产卵池内。
第29条 渔业部长可以根据国家渔业研究所的建议以部长法令形式修改和/或完善可用作商业的品种和大小尺寸有关清单。

第四部分 可附带捕获量
第30条 允许的可附带捕获物比率在任何潮位情况下对所有渔船都不能超过以下比率:
-对于持有红对虾和gambas深水虾捕捞证的渔船,20%的鱼和15%的软体类;
-对于持有软体类水产捕捞证的渔船,5%的虾;
-对于持有无须鳕捕捞证的拖网渔船,25%的鱼。
-对于持有无须鳕捕捞证的延绳钓渔船,50%的鱼。
-对于持有有鳞鱼捕捞证的渔船,其他种类占授权捕捞的种类的总量(鲜货重量)的10%,其中虾最大比率5%,鱿鱼和墨鱼5%。
-对于持有捕捞深海小鱼的渔船,其他种类占授权捕捞的种类的总量(鲜货重量)的3%。
严禁:
-持红对虾和cambas深水虾捕捞证的渔船附带捕捞龙虾。
-持无须鳕捕捞证的渔船附带捕捞软体类或甲壳类海产。
-持除无须鳕外有鳞鱼捕捞证的渔船附带捕捞无须鳕、软体类和甲壳类。
-持有鳞鱼捕捞证的渔船附带捕捞章鱼。
-持红龙虾捕捞证的渔船附带捕捞鱼类、软体类和甲壳类海产、大虾、绿龙虾或者蟹。
-持深海蟹捕捞证的渔船附带捕捞鱼类、软体类海产,或除深海蟹外的其他甲壳类海产。
-持金枪鱼捕捞证的渔船附加捕捞其他非授权捕捞鱼类。
-持深海小鱼捕捞证的渔船附加捕捞甲壳类和除鱿鱼外的软体类海产。
第31条 为了合理管理和经营资源,渔业部长可以以法令形式采取附加捕捞的补充措施。
第五部分 渔区
第32条 依据上述第18条所提到的许可捕捞证类型和捕捞种类,按照作为本法令一部分的本法附录I的表格所列渔区的确定。
第33条 在不影响上述第32条情况下,严禁:
a. 在以努瓦迪布中心港务作业泊岸正面中间为中心向周围辐射一海里的圆径水域范围内从事一切商业捕捞活动。
b. 在通道入口和港口设备处从事一切商业捕捞活动。
c. 在1986年4月2日第86.060号法令规定的有关卫星界定的白角自然保护区和僧海豹保护区内从事一切商业捕捞活动。
d. 在阿尔甘湾国家公园海区和岛屿区域内从事一切商业捕捞活动,但2000年1月19日第2000-24号法令明确规定保留的活动除外。
e. 在从星星海湾(Baie de l’Etoile)到阿基米德角(la Pointe de l’Archimède) 南北一海里区域内从事一切商业捕捞活动。
f. 在由渔业部长每年以部长令确定的一个时期内在以下坐标划定的海区内从事一切拖网捕捞活动:
19°58’N 17°03’W
19°50’N 17°03’W
19°21’N 16°45’W
第34条 根据预防保护和合理开发渔业资源的要求,渔业部长可以根据国家渔业资源研究所的意见以特别法令形式确定在毛里塔尼亚所属的部分或全部海域实行休渔期。
第35条 上述第32和33条所提到的渔区将经国土领海规划管理机构验证批准生效在大比例海图上标明。

第六部分 渔船渔具的装载
第36条 2000年1月24日第2000-025号法令第36条所指的渔船渔具必须按照以下指示安放:
a. 拖网渔船必须将拖网、护网、沉子与拖缆或固定框分开;拖网和护网必须紧固在渔船上层某一处,或放进底舱。
b. 渔具,例如渔网、渔笼和绳线钓钩不能带饵,必须明确地和锚、浮筒或其使用连接绳索分开。所有这些渔具放在船甲板上的时候都必须紧固好并加遮盖。
c. 拖网的动力装置必须和电源断开。

第七部分 渔船的身份辨别配置
第37条 在不影响注册规范情况下,授权在毛利塔尼亚海域内捕捞作业的渔船必须按照以下指示常设辨别其身份标志和国际电讯联盟的无线电呼叫信号:
a. 每种标志字体必须常设在船的两侧吃水线以上最高点和船的上层建筑顶上,以便方便海上或空中监察单位识别确定船的身份。
b. 每种标志字体必须漆成白字黑底,或者黑字白底。
c. 标志字体的大小必须根据船总长确定,标准对应如下表:
船的总长 字体的最小高度
25米或25米以上 1.0米
20米到25米 0.8米
15米到20米 0.6米
12米到15米 0.4米
5米到12米 0.3米
小于5米 0.1米
d/标志的每个字体的宽度必须至少等于高度的1/6,即其宽度不小于8cm。
必要时,该条的条文可以通过渔业部长的法令加以确定。
第38条 为方便检查及根据2000年1月24日第025-2000号法令第52条条文,所有授权在毛里塔尼亚专属经济区内捕捞作业的沿海渔船和工业渔船都必须在配备一台无线电应答机以便国家渔业监察机构的单位和设备能够辨认其身份。
无线电应答机的规格及其技术性能由渔业部长以法令形式确定。

第三章 渔船上的毛籍船员
第39条 毛里塔尼亚渔船上必须有的毛里塔尼亚国籍船员的最低比率,根据《商船法》的条文规定的比率实施。
不过,考虑到国家海上闲余劳动力的情况,渔业部长可以以法令形式确定上述条文规定的例外情况。
在不影响上述第20条d条文情况下,在毛里塔尼亚领海作业的外国渔船必须配备毛里塔尼亚籍船员的最低比率确定为船组总数的35%,包括船长和大副。
在渔船上工作的毛籍船员必须全力合作参与海上作业和捕捞工艺。
第四章 捕鱼作业的跟踪、检查和监察
第一部分 渔船捕捞日志
第41条 授权在毛里塔尼亚海域内捕捞作业的渔船船长必须根据渔业部长以法令确定的样本模式坚持每天拟定一份捕捞日志,记录当天的捕捞活动。
每次潮汐结束后,渔船捕捞日志传送到有要求这份资料的毛里塔尼亚主管部门,如有必要,通过无线电报报告其陆续捕捞捕获物情况。
手工和沿海作业渔船船主应提供有关捕获物和捕捞作业区的资料,其资料报送方式可根据渔业部长以法令形式确定的样式。
在这两种情况下,提供的纪录特别要包括捕获的鱼的数量、种类、转装或运输,捕捞的日期和区域,捕获或转装的日期和区域,渔船的特征、所使用的渔具或捕捞方法,以及其他有用的资料。

第二部分 进入和离开海域声明及其他声明
第41条 根据渔业部长的法令规定,授权在毛里塔尼亚海域捕捞作业的所有外国渔船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关于渔船进入和离开毛里塔尼亚所属海域的时间和地点、作业的常规方位、货物、合法名义和可能的捕获物等信息。

第三部分 科学观察员和其他人员
第42条 渔船上的科学观察员的观察通常职能是为主管部门了解掌握渔船活动过程。观察遵照现行法律和条例以及捕捞许可证认可承担的义务,而特别是有关渔具、捕捞作业区、捕获物数量和种类性质进行。
第43条 科学观察员每季例行向国家渔业研究所递交一份报告,汇报其有关观察的结果。
第44条 所有被授权在毛里塔尼亚海域进行捕捞作业的渔船的船长在受到主管部门的要求下,都必须允许毛方科学观察员在渔船进入上述海域期间上船。为此,他将操控他的船只进入毛里塔尼亚某一港口或其他指定地,以便受任的科学观察员上下船。
在任何情况下,在科学观察员驻船期间,渔船船长必须:
a. 确保观察员驻船期间的安全、工作的良好条件,尤其是提供饮食、住宿以及不低于本船大副的工资。
b. 允许观察员进入到任何设备、查阅任何记录本、资料,或者察看船上的捕获物;进行观测试验、录音记录、录像和拍照;提取必要的样品以便确定渔船在毛里塔尼亚特定海域进行的活动的性质和范围。
c. 向科学观察员提供执行本条文a.和b.款任务的所有合理帮助。
第45条 科学观察员在渔船上的所有经费包括工资都有船东负责。科学观察员不接受任何船东或船长旨在妨碍观察员执行其任务的指令。
第46条 在完成任务时或者其他情况下,观察员在外国港口下船,为了能够回到出发地,船东必须负责随后的所有费用,尤其是生活和交通的费用。
第47条 当渔业部长和主管部门要求时,所有授权在毛里塔尼亚海域进行工业捕捞的渔船船长在该海域内停留期间,都必须允许研究员、检查员和其他有研究、跟踪和检查任务的人员上船。
第48条 毛里塔尼亚国家不承担因执行本法令条文出现的费用而对办理捕鱼许可证有任何补偿金。

第四部分 检查程序
第49条 2000年1月24日第025-2000号《渔业法》法令第三部分提到的检查程序和操作过程中使用武力的限制性规定按照1992年6月19日第92-026号关于涉及海上监察操作的检查程序法令的条文进行。
第50条 2000年1月24日第025-2000号《渔业法》法令第46条第5、6、7款所提到的检查官员被授予追查和验证仅仅在其各自职权主管范围内违犯上述现行法律和条例行为仅仅在其各自职权主管范围内的应用条例的违法行为。

第五部分 本法令违法行为的惩罚
第51条 违犯本法令的违法行为,将根据2000年1月24日第2000-025号法律第72条条文惩罚。

第五章 暂行条款
第52条 在专门条例通过以前,渔业部长将以法令形式确定进行内陆和河道捕鱼有关的特别条文。

第六章 结束条款
第53条 所有先前法令与本法令相抵触的条款,尤其是依据1988年10月30日第88-144号法令《渔业法》做出的1989年7月26日第89-100/PCMSN号法令的第1到20条、第22到24条均废除。
第54条 国防部部长,内务和电信部部长、财政部长、经济事务和发展部部长、渔业和海洋经济部部长,政府总秘书,各自执行有关部分共同负责执行本法令。该法令将在官方报纸公布。

总理、国防部部长、内务和电信部部长、财政部长、经济事务和发展部部长、渔业和海洋经济部部长,政府总秘书签字公章 2002/10/01



附录I 不同类别捕捞证的渔区、合法渔具一览表
(2000年1月24日第2000-025号《渔业法》法令应用条例第18条和第32条)
证书类别 捕捞种类及渔具 合 法 渔 区
类别I:手工捕捞证 捕捞种类:软体鱼渔具:章鱼罐、丝笼、锚形多钩钓具 除了本法令第33条规定的禁限渔区外的经济特区海域。
捕捞种类:甲壳类渔具:网、丝笼、渔篓
捕捞种类:鱼渔具:钓鱼线、网、海滩地曳网、鱼篓、套网
类别II:沿海捕捞证 捕捞种类:软体鱼渔具:章鱼罐、丝笼、锚形多钩钓具、鱼篓 迪米里斯岬(Cap Timiris) 北面,以下点连线以西:白角 (Cap Blanc)-20°46’30N-017°03’00W(白角)-19°57’00N-016°45’00W(白角,迪米里斯岬基线和PNBA西边界线交叉点)-19°21’00N-016°45’00W(阿尔甘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PNBA边界线西南端)19°21’00N纬线(迪米里斯岬)南面:大陆架除了本法令第33条规定的禁限渔区外的经济特区海域
捕捞种类:甲壳类渔具:网、丝笼、鱼篓
捕捞种类:鱼渔具:网、钓鱼线、延绳钓、丝笼、鱼篓
捕捞种类:深海小鱼渔具:网、小地曳网
类别III:工业捕捞证 捕捞类别:深海小鱼渔具:深海拖网、地曳网 以下界定点的区域西面到与19°21’00纬线以北:-20°46’30N-017°03’00W(白角)-20°36’00N-017°11’00W-20°36’00N-017°24’10W-19°57’00N-017°24’10W-19°45’70N-017°03’00W-19°29’00N-016°51’50W-19°21’00N-016°45’00W从与19°21’00N纬线南至17°50’00N纬线的13海里线以西,落潮海滩测量距离。从与17°50’00N纬线以南至16°04’00N纬线离落潮海滩12海里线以西。
捕捞类别:金枪鱼渔具: 棍子、水面延绳钓、拉网 19°21’00N北面:从白角-迪米里斯岬基连线算起30海里线以西的13海里线。19°21’00N南面:距离落潮海滩30海里线西面
捕捞类别:软体类渔具:海底拖网 19°15’60N北面:在以下点界定的区西面:-20°46’30N-017°03’00W(白角)-20°40’00N-017°07’50W-19°57’00N-017°07’50W-19°28’20N-016°48’00W-19°18’50N-016°48’00W-19°18’50N-016°40’50W-19°15’60N-016°38’00W从19°15’60N纬线南面到17°50’00N纬线:距落潮海滩测量距离9海里线以西17°50’00N纬线南面:距落潮时海滩测量距离6海里线以西不过,在毛里塔尼亚正常卸鱼的渔船允许在下列界定点以西海区捕鱼:19°11’N 纬线北面:下列点界定区以西:-20°35’N 17°07’5W-19°35’15N 16°47’5W-19°28’N 16°47’5W-19°18’5N 16°47’5W-19°18’5N 16°41’W-19°15’N 16°38’W-19°11’N 16°35’W-19°11’N纬线以南和至17°50’N纬线:距落潮时海滩测量距离8海里线以西17°50’N纬线以南:距落潮时海滩测量距离6海里线以西
捕捞类别:深海虾渔具:捕虾海底拖网和系杆网 19°15’60N北面:在以下点界定的区西面:-20°46’30N-017°03’00W(白角)-20°40’00N-017°07’50W-19°57’00N-017°07’50W-19°28’20N-016°48’00W-19°18’50N-016°48’00W-19°18’50N-016°40’50W-19°15’60N-016°38’00W从19°15’60N纬线南面到17°50’00N纬线:距落潮海滩9海里线以西17°50’00N纬线南面:距落潮海滩6海里线以西
捕捞类别:Gambas虾渔具:捕虾海底拖网 19°15’60N北面:在以下点连接线西面:-20°46’30N-017°03’00W-20°36’00N-017°11’00W-20°36’00N-017°36’00W-20°03’00N-017°36’00W-19°45’70N-017°03’00W-19°29’00N-016°51’50W-19°15’60N-016°51’50W-19°15’60N-016°49’60W从19°15’60N纬线南面到17°50’00N纬线:距落潮海滩18海里线以西17°50’00N纬线南面:距落潮海滩12海里线以西然而,在捕捞龙虾外的甲壳类渔船可以在2006年7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可以在以下坐标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捕捞活动:19°21’N纬线北面:下列点界定区以西-20°46’30N-017°03’00W (白角)-20°40’00N-017°07’50W-20°05’00N-017°07’50W-19°35’50N-016°47’00W-19°28’00N-016°45’00W-19°21’00N-016°45’00W19°21’00N纬线南面:距落潮海滩6海里线以西
捕捞类别:无须鳕渔具:捕无须鳕海底拖网,海底延绳钓 19°15’60N北面:在以下点连接线西面:-20°46’30N-017°03’00W(白角)-20°36’00N-017°11’00W-20°36’00N-017°36’00W-20°03’00N-017°36’00W-19°45’70N-017°03’00W-19°29’00N-016°51’50W-19°15’60N-016°51’50W-19°15’60N-016°49’60W从19°15’60N纬线南面到17°50’00N纬线,距落潮海滩18海里线以西。17°50’00N纬线南面:距落潮海滩12海里线以西
捕捞类别: 除无须鳕以外的有鳞鱼渔具:编织网、鱼线、捕鱼篓、延绳钓、捕鱼饵的大拉网 19°48’50N纬线北面:从白角-迪米里斯岬基线算起3海里线以西。19°48’50N纬线南面到19°21’00N纬线:16°45’00 W经线西面。19°21’00N纬线南面:离落潮海滩3海里线以西
捕捞类别:有鳞鱼渔具:深海拖网 19°15’60N北面:在以下点连接线西面:-20°46’30N-017°03’00W(白角)-20°36’00N-017°11’00W-20°36’00N-017°36’00W-20°03’00N-017°36’00W-19°45’70N-017°03’00W-19°29’00N-016°51’50W-19°15’60N-016°51’50W-19°15’60N-016°49’60W从19°15’60N纬线南面到17°50’00N纬线,距落潮海滩18海里线以西。17°50’00N纬线南面:距落潮海滩12海里线以西。
捕捞类别:红龙虾渔具:丝笼 19°21’00N北面:从白角-迪米里斯岬基线算起20海里线以西。19°21’00N南:离落潮海滩15海里线以西。
捕捞类别:深海蟹渔具:丝笼 19°15’60N纬线以北:在以下点连线西面:-20°46’30N-017°03’00W(白角)-20°36’00N-017°11’00W-20°36’00N-017°36’00W-20°03’00N-017°36’00W-19°45’70N-017°03’00W-19°29’00N-016°51’50W-19°15’60N-016°51’50W-19°15’60N-016°49’60W从19°15’60N纬线南面到17°50’00N纬线,距落潮海滩18海里线以西。17°50’00N纬线南面:距落潮海滩12海里线以西。



附录II 允许使用的渔具特性一览表
(2000年1月24日第2000-025号《渔业法》法令应用条例第二章第一部分第21条)
捕捞类别 渔具 允许的网眼尺寸
手工捕捞和沿海捕捞 a. 网*固定被动网*活动主动网 -固定编织网(地脚网 100mm -编织飘网 50mm-固定编织捕虾网 40mm-圈网 60mm-套式网 40mm-海滩大拉网 40mm-转滑拉网 40mm-转滑捕anchois拉网 20mm
b.罗网或障碍网 -允许的网眼大小(包括 捕鱼篓、罗网、障碍网等 60mm
工业捕捞 a. 网*固定编织捕鱼网 *滑网或拉网*拖地网或拖网 -固定编织捕鱼网 120mm-金枪鱼滑网 140mm-捕鲱鱼转滑网 40mm-带活饵转滑网 20mm-带护网的捕鱼或软体类拖网 70mm-捕无须鳕拖网 70mm-捕虾拖网 50mm-深海拖网 40mm


1992年6月23日第92.026号法令
关于海洋监察有关检查操作程序

第1条 根据1988年10月30日第88-144号法令第39条最后一行,本法令旨在
明确关于在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的主权或管辖下的海域进行的海洋监察和检查程序。
第2条 在靠近过程中,渔政监察船发出监察检查信号,同时减速,与渔船平行的
航线上航行,以免妨碍渔船的航道或航速。渔政监察船开始验明其身份,并用VHF无线电16频道建立联系和尽可能令其结束操作,立即仃船。
停船命令可以通过渔政监察船上拥有的声响、光、视觉和电子无线电信号所有设备发出,而特别是在白天使用旗语Lima(L信号)而在夜间使用带光线L信号。如果在同一个海域有几条渔船,渔政监察船发出的信号是对所有渔船,必须执行停船命令。
第3条 当看到巡逻艇时,渔船必须建立频道为16的高频无线电连接;如果收到
命令,渔船必须安排升起拖网和停船。这些操作必须在24分钟内完成。当拖网被拉上船后,在检查组到来之前必须保持拖网不动。
受检查船只应当准备一个光线足够亮的合适的舷梯以及备有方便拿取具有自动照明的救生衣具供必要时使用。
舷梯的建造和使用限制性规定根据渔业部长命令形式确定。
第4条 受检查船只的船长将检查组组长接到驾驶室,向其出示捕鱼证、安全证书、
船员名册、船只国籍证明和捕捞日志。
检查组可以按1988年10月20日第88-144号法律《海洋渔业法》第39条第1、2款所规定进行任何检查以及采取第41条指定的保障措施。
第5条 依据1988年10月30日法令第40条第2款,所有受检查船只都有可能要
改变航向开往最近的或最合适的毛里塔尼亚港口。改变航线决定由渔政监察船指挥官决定告知渔船船长。渔船船长即使其认为没有违法行为,也必须遵循渔政监察船指挥官的命令。
第6条 检查应对渔船及其捕捞活动和捕捞物造成尽可能小的干扰和影响。检查时
间由检查组组长决定。如果检查时间超过45分钟,检查组组长必须向递交检查报告的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必要时递交一份以下第8和第9条所提到的备忘录。
第7条 根据本法令,检查小组成员包括:
a. 在海上:一个军官或士官,担任组长,一个士官,至少四个士兵—海军上士或水兵;
b. 在锚地停靠或在码头:一个军士,担任组长,一个持由其所隶属部门签发的检查证的副组长。
检查组组长应该带有一个检查箱,箱内配备组成由渔业部长命令确定。
第8条 进行的每一个检查,检查组组长都必须建立和签字确认一份检查报告。
对违规行为的事实都必须按照1990年10月30日的法规第42条第1款的条文订立一份备忘录。
第9条 违规行为事实备忘必须按照1988年11月30日法规第38条条文规定由
检查鉴定官员签字确认。
为了贯彻实行本法令条文,负责海洋监察的长官及其执法职员被授予根据
《渔业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追查和鉴定违反《渔业法》行为的权力。
第10条 渔政监察船指挥官在行使其检查职权的时候,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对违抗船只使用武力手段:
-在按照上述第2条规定发出的停船检查命令遭到拒绝时,监察方将鸣枪警告或者连续鸣枪警告。
-如果没有任何效果,可连续发射三发炮弹或子弹。第一发在离违抗渔船艏柱300米处,第二发在离渔船艏柱200米处,第三发在离渔船艏柱100米处。
-最后,如果渔船继续拒绝服从命令,监察方将对上述渔船开枪或炮击,并立刻向主管海洋监察的长官报告。
第11条 在空中实行海洋监察检查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a. 在标有军旗或检查标志的监察飞机靠近时,飞机减速,保持与渔船平行的航线上飞行。
通过高频无线电HF 2182 KHZ和渔船进行身份确认。
渔船必须配合监察飞机的操作,尤其是要减速。
b. 由飞行指挥官通过无线电和/或以如下适当信号向渔船发布改变航线命令:
-敲击机翼
-亮头灯
-横穿飞越渔船航线两到三次
-指示跟随路线(改变航线目的港口)
c. 在命令遭到拒绝并重复两次改变航线命令后,飞行指挥官可以分别在离渔船艏柱300、200、100米处连续发射三炮警告。
d. 如果还没有任何效果,指挥官可以指挥对渔船开炮
并马上向主管海洋监察的长官报告。
e. 监察飞机上的检查小组成员由两个军官和一个士官组成。
f. 检查备忘录必须有一张或几张标明渔船身份及其违法地点的照片作依据。
第12条 违反本法令的违法行为将依据1988年10月30日88-144法令第54条条文给予惩罚。
第13条 1968年3月14日第68-083号法令及先前的与本法令相抵触的法令作废。
第14条 国防部长、渔业和海洋经济部长共同实施将在官方报纸公布的本法令并依据紧急诉讼程序各自负责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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